在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二)?
主讲律师——王旺旺
上一期节目中,我们聊到只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要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和范围。除此之外,作为保证人,还要注意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二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起算时间是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的。
【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一般保证来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此时,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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