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言简普法

Law

言简普法第一百五十三期: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你了解吗?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你了解吗?

主讲律师——王平丽律师

      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首先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未约定支付货款及交货的先后顺序,则如果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拒绝交货。

      接下来是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乙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付清房款后乙再交付房屋,则如果甲未付清房款,乙有权不交付房屋。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履行能力产生合理怀疑,可以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合理怀疑其无法支付货款,则甲公司可以选择不交货。

      这三种抗辩权可以在合同履行中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灵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权益。

详情请点击左上角图片链接!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华侨城A2栋4号商铺
电话:0762-3456768
邮编:517000
邮箱:GDwangmiaomiao@163.com

Copyright © 2016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2022462号

访问人数:168588